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立法與其侷限

  1. 立法者在制訂法律時,以其具備的特質來決定立法工作的執行。在法律篇卷一中,首先以戰爭為引線,討論到人類處於一種公開的戰爭狀態,每個人都與其他人為敵;人類同時也處於一個祕密的戰爭狀態,每個人都在與自己打內戰」(626D;其次在說到,在城邦生活中,即便立法者在制訂法規時都抱有最良好的意願以和平和互惠為原則;但若把城邦的幸福採取與此相同的看法之下來討論,戰爭與內訌的發生,對立法者而言想必是種壞事。
  2. 人就像被操縱的木偶,於內在狀態被繩子或線所拉動,在我們身上起作用。一個人必須服從以城邦公共法的名義出現的判斷,當成是寶貴和神聖的黃金;而抗拒其他的法(繩子)的拉扯(645A)。就立法者而言,在城邦生活之中,人必須與法合作,但就制定一個判斷來說,卻必須弄清楚自我征服和自己打敗自己究竟是什麼意思,以及個人與城邦的責任在於理解這種拉力的真義是什麼(645B)。同時,立法者假使能夠竭盡所能的限制與規範在飲酒的問題,在恐懼自信之上其實又存在一種判斷,用來察覺這些狀態中哪些較好,哪些較差,當這些判斷擁有了由城邦公共決定的形式,它的名字就叫作法。(644D),但其實就我認為,依照各地的風土民情,決定判斷的工具才是城邦生活中所必須面對的問題,而不是只討論一個立法者該如何又如何。
  3. 以凡俗的法與神聖的法的差別上來看,立法者在取得智慧節制、正義、勇敢的平衡上優先於俗世的法之前;但其實這並非一種美德的真實展現;反而,重點是在如何培養勇敢」時能夠取得的一種基礎特質。就立法者而言,從教育的角度來說,教育正是造就好人的方式,一旦造就出來,這樣的人就會高尚的生活,並且能夠在戰場上征服他們的敵人(641B)。立法者在取得知識的過程中,必須服從一種拉力甚至是相互對立的運作,而導致心靈在運作過程上發生變化。而此種拉扯關係是立法者所能控制或掌握而使其迎向善的必經途徑嗎?
  4. 在第七篇中,狄奧尼修與柏拉圖、狄翁所面臨的問題,其時也代表了法律並不能成為節制的有效手段,也僅只代表了不受誘惑或威脅的考驗,才是立法者所需追求的。立法者除非能在正義的法則下過一種明智的生活,否則城邦或個人都不能獲得幸福, 而使戰爭與內訌不斷上演。

關鍵字:立法 法律 戰爭

1 則留言:

  1. 「狄翁所面臨的問題,其時也代表了法律並不能成為節制的有效手段,也僅只代表了不受誘惑或威脅的考驗,才是立法者所需追求的。」立法者追求的是什麼?而立法者等同於統治者嗎?

    「重點是在如何培養「勇敢」時能夠取得的一種基礎特質」這個特質是指勇敢嗎?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