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們安身立命、經營生活於城邦之中,因而對於城邦目的為何最直白的回答是,為了眾人的生活利益。然而,亞里斯多德試圖給於城邦道德上至高的地位;並且說明,作為人類組織最高的模式,城邦固然能達到上述眾人最切身的生活需求,但更重要的是,城邦是為了更好的生活而存在,即符合美德的生活。人依其天性為政治動物,其涵意首先指明,像是某些動物一樣,人在任何地方都聚集成大於家庭的群體,甚至人們並不需要相互幫助的時候也力求群聚;其次,人異於其他群聚動物在於能夠演說和理性,這兩者使得人們能夠知善惡、判別正義與不義等事情。而也是如此,人進而從家庭、村莊進展成城邦。不過城邦,並不是對外在利益的分享,也不是人們之間的一種聯盟,其目的是為了防止不正義與促進經濟的交換,而法律僅作為契約用途。誠如亞里斯多德的論述,城邦最終的目的是善的生活,而社會生活的制度乃是達此最終目標的手段。一個國家乃藉由家庭和村莊而組成一種完全自足的生活,而此種生活,依其定義,乃存在於真正的幸福和真正的善的生活。易言之,對於亞里斯多德而言,除了關心城邦能夠提供的物質面服務外,更重要的是城邦的美德。城邦作為一個場域,提供了人發揮本性之所在;人只有生活在城邦中,才能符合亞氏所定義的人,並追求良善的生活。
- 卷二中,亞里斯多德對理論上與現實上的城邦進行了檢討,從此檢討中,可以看出亞里斯多德對城邦性質的想法。首先,亞里斯多德檢討了柏拉圖王制篇所描述的理想國。亞氏指出,柏拉圖企圖把城邦理頭的人,透過共產共妻與廢除私有制的方式,達到城邦內部的統一,而這點本身在現實上並不可行,且誤解了城邦構成的基本性質。亞氏認為,一個城邦依其本質,不僅是以眾多的人們組成的;它又是以各種不同的人們組成的,因為雷同的人們不可能組成城邦;城邦的成員唯有在才能上的差異,這才會使他們互相幫助,而藉由互相交換不同的服務,以達到更高和善的生活。按柏拉圖在王制篇對城邦的看法,只會造成城邦變成家庭甚至是個人,從而毀滅的城邦特有的性質。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亞里斯多德對柏拉圖的批評僅限於城邦的政治生活上,對於柏拉圖王制篇中的哲學的看法,並沒提出批評,以此推論,亞里斯多德並非是以哲學的高度在敘述政治學理頭的內容。其次,亞里斯多德對現實城邦的檢討,顯示了維持城邦之困難。
- 卷三中,主要在探討城邦政體與公民間的關係。卷三開頭,亞氏提出了一個問題,即是城邦的性質是什麼?亞氏認為,在回答這個問題前,須先就政體的形式與公民的議題作討論。公民被界定為分享決策權與統治權的人,而公民之間的互動的形式的不同,從而區別出不同的政體。在民主制底下為公民的人,不一定能成為寡頭制底下的公民。政體本身也可以被理解成公民的生活方式,因而城邦意在實踐那被公民認為好的生活方式。進一步說明,當人民的生活方式發生改變,意味著城邦的性質也產生變化。而從現實中來看,這意味著好人並不一定等同於好公民,因為,不同的城邦的維持需要有不同德性的公民。不同政體間的分類不能只根據人數,而更要直指不同政體對於權力的是相異的,例如,寡頭是依據財產,而民主政體是依據所為大多數人的福利。
- 在現實上,一個城邦中往往會有許多團體競逐權力,而這引發了一個問題:在城邦中對權力的正當要求是什麼?是財富義或是品德之高低。不過,不管是依據財富或是道德之高低,都表明了多數人其自身認為應該取得的權力與榮耀被少數人給剝奪了。然而,以個人而言,多數人雖不及品德高超之人,然而多數人的集體道德,超越了個人的道德。此外,多數人在其他領域上的判斷也優於個人。對於上述問題,亞里斯多德並沒有給於明確的解答;這或許是在說明,城邦中不同團體對於城邦權力的要求都有部分的正當性,也就是說,一個城邦同時需要財富以創造出閒暇、需要道德使城邦更於完善,也需要龐大人民以捍衛城邦。最後,隨著亞里斯多德探討大眾應該如何對待超凡入聖的人的同時,進而討論到法律統治的問題。亞氏指出,法律作為統治的必要手段的原因在於,法律是脫離一切情感的理性。即便是超凡入聖的統治者,不可免地會有情感的枷鎖。
後記:初讀《政治學》,甚感困難。無法有效的理出頭緒與本書脈絡。在此情況下,本周報告旨在確定沒有誤解本書所載之內容,至於自己的意見則少提了一些。 俟讀完本書,再作通盤性的探討。
關鍵字:城邦、政體、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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