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期中報告(老爹):哲學家的困境與出路:論柏拉圖思想中法律與教育之作用

2 則留言:

  1. 一、一與二有何不同?
    二、三與四有何不同?
    三、請說明一、二、三、四之結構如何解決哲學家的困境?解決困局的手段—教育與法律應是重點,然若未就兩者何以/如何做為解決困局的手段予以交代,通篇結構便難顯嚴謹。
    四、哲學家的困局同樣需交代其緣由,尤其這是可以解決的嗎?甚麼才是「解決」?如何分辨「困局」不是影子,教育與法律不是追逐影子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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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一的部分在陳述困局如何產生,二是指這困局如何呈現在文本中並銜接到解決方案,三則是以教育解決方案、四則是以法律為解決方案,兩者解決的問題:困局,是一致的,但方法是不同的。
    2.
    一到四結構英是「哲學家陷入何種困境,而思考如何解決」。解決方式就是讓哲學家成為王(或處於權威之地位)。而法律與教育做為解決困局的手段是因可將」哲學家置於權威。作為王、作為王者之師、作為立法者、作為陳述應如何立法的人,都是成為權威之方式。
    3.
    困局應是「可能」解決的,當然這困局應仍是影子,因為這是「哲學如何在城邦中實踐」而非哲學本身。故仍是影子。那這對於哲學家仍是困局嗎?我想仍然是的,因為其既是哲學家,又是公民,哲學既存於死後世界,但哲學家卻活在現世。所以既使是影子,我仍認為是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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