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立法者的挑戰

1.在最開始,孟德斯鳩提出了自然法的觀點。其認為在「所有存在物」之間都有關係,而這一切的關係來自上帝所制定的規律。因此,在一切人為的法律之前就有規律的存在。(第1章第1節)自然法源於所有生命的本質而存在於所有規律之先(第1章第2節)。所以說,在自然狀態下,人們之間是具有普遍其一的規律的。然而當進入了社會狀態之後,「知識」讓人與人之間產生了過「社會生活的願望」,產生了與其他存在物不同的第二種關係。人與其他物種的不同,注定了人必須去過社會生活,然而過社會生活就必須脫離自然法的世界,而在「人為法」下生活。那或許就意味著人之為人,便注定脫離了上帝的規律
2.風俗習慣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氣候會影響人的體格與心性,生產方式與生產能力,貨幣、甚或文字,各種因素都會影響人的生活模式而形成代代流傳的風俗習慣。(14,18,19)法律必須配合這些風俗習慣制訂。除此之外還有政體,孟德斯鳩提出了民主、君主、專制三種政體,在閱讀中我並沒有很清楚的看到為什麼形成不同的政體。但確定的是不同的政體需要不同的法律。同時,在政治中,好公民跟善人不同,良善的法律也未必符合一般認知的善行。
3.因此,法律雖然是「理性」的體現。立法者卻需根據氣候等自然條件,自然條件下形成的風俗習慣與權力分配的社會關係來制訂法律所以立法者似乎站在相當被動的位置,法的根源雖然是上帝,但在世上的體現卻必須因時、因地制宜。立法者面對的人類群體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如何去適應這些影響就是立法者的鬥爭。立法者必須處於極端之中,他可能為了保存自由而必須限制自由,可能需要為了成就好的目的而使用殘酷的手段,一如馬基維利的君王。
4.法存在於人類生活之中,和種種事物都有關係(第1章第3節)。相對於自然法與風俗習慣,法律是一種人力可及的秩序。但人力有所侷限,每個立法者所面對的是一個既成的政體,而非重新創制一個社會。立法者便是在種種變數中追求「適中寬和」的秩序(29章)。追尋並維持各種人類社會的秩序就是立法者無休止的挑戰。
關鍵字:自然法、人為法、理性、風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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