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人事之間的秩序─法

1.     人的生活處於自然之中,也處於人事之中,所以人不是也難以獨立生活。在生活中有許多力量相互作用、影響,逐漸產生規律,使得人事在這些規律中運作著。然而,人至具有智能,有思考的能力、有偏好價值的判斷,在共同生活中會追求各別欲求而影響規律的運作,促使整體生活朝向與原先目的背離的方向運作;為將此背離方向導引原先目的需要另一相反作用力,在柏拉圖時代由神引領人走向善的生活;在孟德斯鳩時代背景其認為是政府。法為政府避免人走向惡的生活的相反作用力,促使人回到整體生活。孟德斯鳩認為,在法與人事之間的種種關係、遵照這些事物的秩序是法的精神。〈p7〉所以要論述法的精神就需回到人的整體生活的秩序之中。孟德斯鳩化約人的整體秩序生活為君主、共和與專制三種政制,每一種政制都有其驅使人回到整體生活的動力;君主政制是榮譽、共和政制是品德、專制政體是恐懼,在不同的政制中無法維持其動力就難以維護整體生活,人事就難以存有秩序,即使該政制依然存有法,也容易演變成專制的法律─易從內部毀壞。
2. 既然法是從人的整體生活中運作而來,又要避免人脫離整體生活,立法者制定法律應是依循人在生活面臨的處境。然,人先天的異質性與後天感受能力,再加上外在自然環境的變動,使得相同性質的人在不同地點有不同的欲求;單一地點存有不同性質的人。立法者必須要針對整體生活制法的困難就產生,即使孟德斯鳩將政制化約成三種,其也強調並非單一政制只需顧慮其本身驅使政治的動力,也需顧慮其動力如何而來。如同其著作說明中提及:共和國裏榮譽是存在的,雖然它的動力是政治的品德;在君主國裏,政治的品德是存在的,雖然它的動力是榮譽;所以立法者在其政制中尋求制法原則,非單是以促成動力產生為原則─易造成手段為目的;而是思考該地的生活需求從何而來,會促成那些問題,秩序因何遭毀壞。畢竟世上並非存有單一、一致性的君主國政制,即使在君主國中還是會存有貴族、平民和擁有專制能力的代表;整體生活就在不同階級的力量相互抵抗中,磨制出合適其整體生活的政制。所以,政制的產生是因人整體生活運作而產生─非是預先設定,展現出該地人們生活的一般精神。
3. 法存於生活之中,也藉由立法者以口令、文書等不同的方式運作在人世之中;法所展現的是該地、該時,人的整體生活所展現的精神,因其愛護此整體生活所以願意在此秩序運作下的界線裏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實際運作而非是幻想而來,立法者不應依其本身的感情與成見進行制法;孟德斯鳩認為立法者的精神應是適中寬和;如此,所以法的精神也應該是適中寬和;在異質性的整體生活中的秩序也應該是適中寬和。如此秩序的運作,才可能使人可做應該所做之事;避免去做不應該做之事;也在此秩序的界線裏人才可能在整體生活中自由的生活。

關鍵字:秩序、一般精神、愛

1 則留言:

  1. 如果政府能夠引導人走向善的生活,那是表示政府可以理解並實踐什麼是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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