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中的共和主義精神:以聯邦論為例
- 聯邦論底下的共和觀
- 政府體制與人公民權利
- 美國憲法底下共和的特色
- 是合作還是對抗
- 理想政體的達成與困境
- 政治權利若是公民資格的條件,則凡有權參加公共事務的人,他就是此一城邦的公民,並且會影響出現何種政體。在《聯邦論》中就共和而言則有異於對民主所強調的是由人民直接自己掌控政府,反而是以民選產生公職人員主掌政府;這種在人民與政府權力之間有代表作為中介,對於強調直接民主存在於憲政中之爭議就能找到解決之道,並作為出現一個理想政體中實踐公民權利的依據;然而此種差異的存在對於出現一個理想政體並落實公民權利上是否有所助益?
- 三權分立乃是美國憲法的特色,其運用行政、立法、司法之制度性因素期望能達到以野心對抗野心的目的;並為了符合共和制的特色乃在幅員遼闊的國土中以聯邦的型態滿足了各邦的權力與人民的權利。但在廣土眾民之下公民可藉由代議士進行統治,無形之間卻也使政府或各邦人民的距離擴大,這豈非違背了直接民主的首要目標;且若人民選舉出來的掌權者濫用權力,分成派系導致人民成為了任人宰割的魚肉。那麼,聯邦憲法建議的三種分立與相互制衡的制度設計,目的即為消除權力者濫用權力的可能。
- 並且事實上,聯邦論的作者們也不願意相信人民,制衡的設計之所以比直接民主制優越,原因在於人民本身也是具有野心的,他們可能結成多數並奪取政權欺壓少數。制度上的制衡因素若為美國共和制之下的特色,在論各州權力的行使與公民權利的實踐上,在朝向一個出現理想政體的最終目標上就能成為一個施力點,而這個理想政體的實現也是符合民主價值的。且依據聯邦論裡面提到關於共和的定義將其指稱為只要管理政府的人是由人民直接或間接委派,而這些人又只能在上面所說的一定任期內擔任公職,我們就可以說這種政體是共和。
- 因此理想政體若能夠依附在彼此制衡關係上,在政治生活中一群基於共同感情或利益而團結在一起的公民,無論其為全體中的多數或少數,他們的利益與其他公民的權利或整個社會的永久利益原有可能總是互相衝突的,但在彼此制衡的關係上就能夠找出一個能夠不使一個版圖遼闊的各州出現分崩離析的狀況,而成就出一個符合共和特色的理想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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