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法律的目的

  1. 在《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不僅如同古典政治哲學家,對政體做了描述〈當然分類的方式,不同以往。〉,更明白的指出,性質決定政體,原則推動政體。前者是政體的特殊結構,後者是推動政體的人的情感。在孟德斯鳩的論證下,民主政治的原則是美德、貴族政體是節制、君主政體為榮寵,而專制政體則是恐懼。教育與立法須與政體原則協作,方能達到鞏固政體的目的。
  2. 孟德斯鳩認為,人類在還未組成社會之前所受的法,為自然法。人在自然狀態,對己身的評估是感到自我的弱小,人人都自以為不如他人,因而和平便是第一條自然法;填飽肚子為另一條自然法;兩性之間的交往為第三條自然法;最後,在社會中共同生活的願望便是第四條自然法。不過,社會的組成,人不再感到自己的弱小,平等不復存在,戰爭狀態於是開始。以上的描述有意思的是,和平為自然法之一,在人類想在社會共同生存也是自然法,然而,進入社會遂產生戰爭狀態。從自然走向社會,是必然的過程,卻也產生出矛盾的結局。這種矛盾的存在,也是人為法產生的原因。
  3. 人在社會中便不感到弱小,平等不復存在。以上的斷言,精確的描述出政治生活為何會存在與為何會有政體的差異。如同亞里斯多德《政治學》或是馬基維利《論李維》所描述的,城邦中的不同階層各自擁有不同的『平等觀』,在堅持各自的平等觀的同時,開展了一連串的鬥爭,於是人與人之間變處於一種戰爭狀態;而戰爭的結果,發展出不同形式的政體。無論何種政體,其內部必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的結果,如何在人都自以為自己實力強大的困局下不破局,這需要人為的加工。政治權力為各個階層的人民所欲,如果把它完全置於某個階層之下,必然會導致另一階層的不滿,人與人之間的戰爭隨之而起。孟德斯鳩看重羅馬共和與英國的例子,用以說明政治權力的制衡能有效防止專擅與腐敗的發生,並且政治權力在此等安排下才有可能發生『政治自由』。而公民的政治自由,在孟德斯鳩的定義是,一種平靜的狀態,它源於人人都享有安全與和平這一想法;一個公民不懼怕另一個公民。這是一種平和狀態。而法律的制定,目的就在於如何維持這種人為加工,所形塑的平和狀態。當然,這種平和狀態,隨著政體可能有各類不同的形式;也隨著各地的風俗民情有別。
  4. 如前所述,人從自然平和的狀態走向社會而發生戰爭狀態,然而,和平作為第一條自然法勢必存於人心之中。政治社會必然會發生衝突,然而,政治存在的目的也是企圖在上述所言的必然困局中,使人們過著和平的生活。不過這不再是自然狀態下,而是人為加工後所產生的和平生活。

關鍵字:自然狀態、政治衝突、法律。

1 則留言:

  1. 在這種加工的平衡狀態之中,理想狀態似乎是某種僵局,但不同的機構間權力會是靜止不動的嗎?元老院、執政官、議會、國王,這些人的「強弱」(比方說聲望)如果有所變動,那和平就無法持續了嗎?和平僅僅因為制衡嗎?自由本身對於在政體中生活的人有沒有獨立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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