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拉底在第三卷中表明「一個人只能擅長做一件事,而假使他希望擅長許多事,就難於在任何事上有成就」以及「任何人都不能模仿許多事,像模仿一件事那樣的好(394e)」。因此,人們專門做自己的工作而不做其他工作,城邦才能更有效的發揮作用。對於衛士,他們負責保衛國家,也是人民仿效的對象,因此在他們年輕時,就必須模仿和接觸好的事物─勇敢的、生活規律,而非模仿專橫(395d)。為了使衛士具備勇敢和溫順,要同時給予音樂和體育的訓練,一方面不會過於軟弱,另一方面則不會過於蠻橫(410d),兩個力量相互制衡,達到靈魂和諧的效果。
第四卷接續第三卷,蘇格拉底認為衛士必須以全國的幸福為依歸,而非個人的幸福,全國如果建立高貴的秩序,使人人能依其天賦去做事,不同的階層也都能恰如其分的獲得分內的幸福(421c)。因此,城邦要有良好的開始,就必須靠教育,藉由四種德性:知識、勇敢、節制、正義培育良好的靈魂,使公民長成通情達理的人(424a)。倘若靈魂的狀態有不正義的狀態,那麼國家也會有著相同的狀態(445c)。
能夠以適當的比例,混合音樂和體育,並且能夠使之與靈魂相合的人,可以說是真正的音樂家,而若要讓政府持久,城邦就需要這樣的領袖。因為國家領導者的靈魂為善,也會使整個城邦導向善的方向。柏拉圖藉由教育使靈魂和諧,方法就是「自制」,人的激情往往失去控制,需要理性的力量介入,教育能使人可以從中了解自己的行為什麼是應該和不應該的。這樣無形的規範,我認為是道德,人民被教育後,在社會中善盡自己的本分,領導者則盡力的追求「善」,這就是幸福。但若教育可以達到自制,那法律的功能為何?
若人透過「教育可以達到自制」,產生「無形的規範」,就不需討論法律。只是自制的效果並非人人皆能透過教育達到,又怎麼讓人各司其職、「在社會中善盡自己的本分」?領導者「盡力的追求『善』」與人盡本分的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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