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Book III-V

在本週的閱讀中,我依舊認為轉向集體的討論有其意義。「正義」在這裡,是有著分工的意味。城邦中適當的人要被擺在適當的位置。發揮自身所長的功能(448d),而衛士之所以不能擁有財產,同時妻子與孩子必須被共同養育,蘇格拉底也主張這有助於形成城邦的「共同情感」(464a)而我認為這都是為了徹底發揮衛士作為城邦成員的功能而有的設計。而這些主張如果不放在集體概念下,就不需要討論。

只是集體的正義概念,與個體的概念是息息相關的,城邦裡不同專長的人各司其職,就如同人的身體各部分各司其職。而以音樂與體育為主的教育就是為了充分達成身體的各司其職,並讓人一個人在身體的磨練與音樂的陶冶中「做自己的主人」。教育所能傳遞的,並不是技術性的能力,而是自我控制。教育並無法改變人類的天性(或應翻為秉賦?)並無法改變人所擅長做的是或不擅長的事,但柏拉圖應可相信公民(甚至女人)都能夠透過教育去尋求調和與節制。只是這類教育應當 施行給適合去管理國家的人。在城邦中個人尋求的乃是「克己復禮」,尋求節制的生活,並再與神和生死相關的事務上遵循「法律」。俗世之務,則是聽由受過訓練的領導者統治。

在我的想像中柏拉圖所主張的像是拋物線的概念,在理智與激情的兩條軸線上有一個效益極大化的點(軸線可能有更多條)。那一點就是節制(moderate)。無論對個人與城邦來說都有那一點的存在。而能夠去掌握那一點的人就應當作為統治者。看清這點的哲學家,或許是最應當作為統治者的人。只是在這裡,哲學家的生活與公民的生活似乎就拖勾了,哲學家至死仍要探尋真理,而公民只需要「守本分」「聽話」「好好的活著」(當然光是這樣做就很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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