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政治的概念》主要談論的問題:長久以來,古典的「國家」和「政治的概念」已被自由主義和多元論改變,導致國家的權力受限,只用在維護紛爭。雖然任何事物都具備政治的邏輯,但個人主義和經濟競爭的「利益」卻已凌駕於任何的政治問題之上。
施米特首先說明在民主體制下,國家和社會角色的混亂,導致政治中「敵友」的概念模糊,並認為國家應該是「政治的統一體」,因為其具備主權、發動戰爭和判斷敵友的能力。最後,強調整個世界為政治的多樣體,因為自由主義的思想導致政治概念的轉變,雖然它並沒有否定國家,但卻試圖將政治理論服從於經濟。在劉小楓選編的《施米特與政治法學》,可發現施米特信仰天主教,認為國家的形象基本上和教會具有相同的政治性。教會的權威和正當性來自於「神」,因此「由上而下」的對附屬的機構加強其穩定性,這也是教會能在近代主權國家崩解後能繼續的因素。相對於自由主義所提倡的議會制度,是由「君權神授」的概念出發,主要是「由下而上」,但其宣稱的公開辯論、新聞自由往往是受個人利益支配。也因為施米特經歷過威瑪共和動盪的年代,因此他在此提出一個委託專政的概念:在國內失去秩序時,可由主權者交給另一專政者,目的在於穩定政權、捍衛憲法。
若國家是「政治的統一體」要靠全民的信仰,如何達到?民有、民治、民享對施米特而言等同於利益,那麼如何保證他提出的「決斷主義」中的專政者不會依循個人的利益而操控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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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施米特《政治的概念》標題雖然寫的是政治,但實際上卻是要談論人類在自然狀態下,如何可能產生秩序,因此Leo Strauss在《政治的概念》評注中開門見山的點出施米特的論文探討的是「人類事物的秩序」。
然而當我們在談論政治、國家、自由主義、秩序時,彼此的關聯往往是相互衝突。施米特認為人(群體)無法逃離政治性,其政治性就是人在自然狀態下的危險性,這樣的危險性迫使人不斷的衝突和戰鬥,因此需要國家機器的治理,用以維護一定的秩序,甚至於使用道德的規範來約束人類的行為。在《伯羅奔尼撒戰爭史》中,修昔底德區分了野蠻性和希臘性,上古以來人類一直都處在無秩序野蠻的狀態,直到所謂文明的出現,才有「希臘性」名詞作為分野,但發生戰爭的過程中,卻又將人類帶回野蠻的狀態。因此人(群體)的危險性,或者說野蠻性其實是一直存在的,只是透過國家機器的規範,將人(群體)的危險性轉化成霍布斯主張的「維護個體的利益」:和平、抵抗外敵、讓個體致富以及享受無害的自由。
但霍布斯的主張對於施米特而言是非政治化的舉動,自由主義使人們專注於「技術-經濟」的發展,其權力也落在這些技術集中的區域,經濟崛起等同於權力的擴張,也等同新的秩序。在自由主義的世界裡,人的危險性仍存在,和平主義的旗幟通常成為權力國家濫用正義這個辭彙方式,以發動一個又一個戰爭。《修昔底德:政治史學的意義》點出:有了文明才有正義。但若人的本性就是政治性,具有危險性,甚至於就是野蠻,為何人類仍相信文明人還有正義的說法?
當代廣泛流傳的自由主義,用某些技術經濟層面上的自由,剝奪了國家原本的權力,個體再利用自由累積權力,企圖製造屬於特定人的秩序。在這樣的情況下,人(群體)還存有自由的可能?還是說人始終被困在一個牢籠之中(國家、心靈),而無法獲得自由?
本篇短論屬擦邊球,宜多看重文本,暫擱下編者導言,回到「政治的概念」(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的理解,才是正途。
回覆刪除老師、各位同學:
回覆刪除本週第二篇我已經張貼到部落格,請大家多多指教。
謝謝
您累了!該好好休息、沈澱,否則狀況會一直難以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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