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5日 星期三

共同體的衝突

  1. 如果將盧梭視為一個理想主義者,那在探討公民自由與政治秩序時,就不能忽視在不同共同體下政體的規模與組成是什麼;換言之,就盧梭而言要出現一個全能的立法者其目標乃需要一個能洞察人類全部情感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智慧;它與我們人性沒有任何關係,但又能認識人類的深處。但就事實而言,盧梭卻認為,要為人類制定法律,簡直是需要神明,也就是這樣的立法者其實是很難存在於真實世界的。
  2. 因此,在建構一個理想的共同體時,對於創建者或者立法者而言,若公民道德的展現是建立在公民自由與財富均等的狀態下,那麼這樣的法律基礎所形塑出來的公民道德,就不會對於生活在共同體中的人們造成奴役的現象。因為對於公民而言被法所奴役與宗教所規範的法律之下,其實劃分了政治與神學這兩個層面,在這兩種體系之下,公民自由與政治秩序的分野,在於國家是否透過宗教為工具來做為政治統治。
  3. 確切來說,對盧梭來說,任何的法律只不過是社會結合的條件;因此,既然將服從法律的人民視為法律的創作者,那麼藉由立法所賦予政治體行動與意志乃是由於人們的本性所使然。然而一切正義都來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義的根源;對盧梭而言當正直的人對一切人都遵守正義的法則,卻沒有其他人遵守時,正義的法則就只不過造成了壞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了。因此,如果我們當真能高度接受正義的話,或許我們就不需要政府以及法律。
  4. 究竟一個共同體內,所有的社會公約是因為政體本身所賦予的特質,用以生存而自然存在的,抑或是後天型塑所造成的結果。在面臨公民自由與政治秩序的挑戰下,公民天性與遭受神學與政治處境奴役的人們,將使社會公約不斷遭受挑戰。並且,若有眾意志的出現把宗教作為政治的統治工具,其實只是加深政治體系與神學體系的對立,核心的問題乃是社會公約所面對的困境,被法所奴役的公民自由與所產生的政治秩序之間的對抗會是持續不斷的上演,且無停止的機會。


關鍵字:公民道德、自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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