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5日 星期三

有序的政治社會如何可能

  1. 盧梭在《論法律》的開頭便陳述,『事物之所以美好並且符合秩序,乃是由於事物的本性所使然而與人類的約定無關』,盧梭認為,自然(nature)是公共的場域,管理者就是神,在此之下的事物都被放置在適當的位置,有著固定的自然法法則;而相對於人類社會,則被認為失序的、充滿衝突的。若說盧梭企圖建立有秩序的政治社會(well-order political community),此一社會強調每個人在公共生活中所具備的能力;但在面對衝突的人類社會,盧梭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讓秩序和社會和睦的共處,讓每個個人都能在此社會之下追求個人的利益。
  2. 所謂公意,就是公共意志,而法律就是公眾執行公共利益的行為。要使公眾正確判斷、帶領全體走向幸福就需要如同神般的立法者,『因為立法者不應該依據自己所見到的,而是應該依據自己所能預見到的來做判斷;也不應該只站在人口的實際狀況上,而應該站在人口自然會達到的狀態上』,再者立法工作的成功也很難以達到,因為『其成功之所以如此罕見,就正在於不可能發現自然的單純性與社會的種種需要相結合在一起』,故若宗教與政治有著相同的目的,那麼盧梭理想中的立法者就是類似神在人世間的代理人。
  3. 盧梭看重自由和平等的價值,他主張自由應被保障在主權法律之下,並認為良好且有秩序的人才可能造就一個良序的社會。良好秩序的人如何可能?這就需要公民道德(civil virtue),而這也是維持法律主權重要的概念,擁有德行的公眾代表其領導公眾的行政官是正義的。盧梭推崇審查制度,因為他認為行政官可監督公眾的腐化,但這也浮現了以下問題:公民德行如何出現?它是什麼?如何可以得知公眾是否腐化?以上的問題是否只能靠宗教才能解決?
  4. 《論公民宗教》盧梭認為,『一個真正基督徒的社會將不會再成為一個人類的社會』,若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又注定群居在一起,則會因每個人的選擇不同而產生衝突,基督徒試圖將每個人的關係變成兄弟姐妹,抹滅了人的衝突代表也抹滅了人追問什麼是什麼的政治性。因此盧梭所寄望的宗教決不是基督教,而是其他宗教,並融合自然、公共中各事物的條件,也就是風俗習慣才可能建造他所說的「有秩序的政治社會」。但融合這些事物是否那麼容易矯正人的腐化?人是否要建立一個對宗教的恐懼之心,才可能節制自我、達到整體社會的秩序和合諧?但這樣的宗教要如何建立?由誰建立?盧梭是否也在傳達,只要是人,就不可避免的將是混亂、不正義的局面,因此一個有秩序的政治社會是不可能的?

關鍵字:秩序、社會、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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