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5日 星期三

相互平等的生活來自共同承認的法律

1.    人的生活有其各別意志,這意志引領個人尋求各別利益。整體生活在不同尋求各別利益的力量,相互抵銷的剩餘中產生運作模式,此運作模式是法律;是尋求公共利益。如此,法律與各別利益之間的關係展現在個人尋求利益能否與公共利益相呼應。所以法律產生於人民相互影響的生活之中,難以是由個人制定;盧梭更認為,立法者無立法權;立法權是存在人民共同承認維護公共利益的法律的權力。既然人民必須要共同承認,如此在法律、公共利益下的身份是相互平等;因為若存在不平等關係,則共同生活又回到各別尋求利益的整體狀態。然,人不可能也無法脫離整體生活,為使自我生活不因與其他利益力量相互抵消後,處於敗壞狀態;使自我生活趨向公共利益,就是願意讓法律、公共利益在整體生活中規定、配置各別利益的動向。如此,在共同承認法律的生活模式存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和諧、一致性;願意接受法律對於本身利益的配置;避免公共利益受毀壞而約束、節制各別意志的激情。使得這樣的整體生活是為求公共利益,各別意志也在尋求公共利益過程中形塑出公共意志,也就是維護法律、公共利益的意志。

2.    在盧梭的論述中,雖然立法者無立法權,也不應存有任何行政職責;然,其是構成共同生活不可缺失的角色。為使人民承認共同的法律,立法者需有特殊的威權使人民信服。此特殊威權是如同宗教的力量,也就是藉以自然真神的口吻創建國家的守護神。神不可能危害世人;會危害世人的不是神而是人,所以經由宗教般的力量而頒布的法律是不會毀壞公共利益;且相較武力等不同外來力量,更能使人民所構成的社會凝聚。然而,盧梭卻未曾說明立法者如何出現;不具行政職責如何立法;其特殊權威如何而來;人民為何會信服此權威?另一方面,如果政治能運用武力、暴力使人民屈服,則宗教是運用什麼力量?盧梭認為宗教與政治在建國之時,某一方為另一方的手段,又說戰勝國必須改變戰敗者的宗教信仰;雖然強調這公共意志的生活其領地不可過大;不過在宗教帶領的政治力量是否是做為擴大公共利益的說辭?

關鍵字:公共利益、法律、宗教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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