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5日 星期三

政治共同體與個人自由

  1. 盧梭認為,私有財產的出現導致了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與不自由,並且在最後產生了公民社會。公民社會是與自然狀態相對。人類走向公民社會,公民社會源自於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如何在這不平等之間,創造出自由來,便是盧梭的一大挑戰。
  2. 盧梭申論道,設若每一個人以讓與個人所有權力的方式建立一個共同體,在此共同體底下的人們彼此互相平等,因為權力並非讓與至某一人手中;更重要的是,這還徹底的消除個人與國家間衝突的來源。盧梭固然如同霍布斯、洛克以社會契約論的形式,作為建構政治理論的基礎,不過在實際內涵上,盧梭更接近傳統的古典政治哲學家。霍布斯認為傳統政治思想家,沒有了解到國家的自由與個人的自由有所不同;因而,盧梭企圖整合國家與個人為一體的旨趣,同於古典希臘的政治哲學家。
  3. 在盧梭所建立的政治社會中,法律出自於公意;公意被理解為:每個人只能欲求他人之所欲的意志,理論上,總意志是整體而不能被切割,法律作為總意志的產物在形式上就要被要求只能關注普遍的事物,而非特定、個人的。此外,法律的存在附與了某一個體的公民身分,使之有權力參與政事;法律並規定了人類事務中的權利義務,當然也包括君王本身在內,因此,公民能免於被奴役的危險,從而確立了公民的自由。因此對盧梭而言,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遵守法律的政府,也就是共和政府。
  4. 公民社會的建立,雖起於人類的不平等;但公民社會本身,卻試圖以人為的方法企圖消弭這股不平等的趨勢,手段如前所說,即是每個人交出個人的所有權力,並且型塑出公意。個人融於公意之中,形同自我統治,從而達成自由的目的。而法律作為公意的產物,更是維護自由必要的工具;因而,盧梭才會以此評斷何種政府是共和,何者為暴政。總結來說,盧梭所欲建構的政治共同體,確保了個人與國家雙方的自由。而公意是抽象的,在一定程度上容許了不同地區的人民做出不同的公意,而建立一套屬於某個地區人民的政體與法律。

關鍵字:公意、公民社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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