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5日 星期三

共同體秩序的建立

  1. 在思考人類事物之秩序的問題,人與自然環境的關係為何?如果只思考人類社會秩序的建立,又或者只觀察自然環境對人類社會造成的影響,兩者之間互相影響的複雜關係,人們真的有辦法計算清楚,並且做到因地制宜的安排事物的秩序?以至於自然關係與法律在每一點上總是協調一致,法律只不過是在保障著、伴隨著和矯正著自然關係而已。
  2. 需要一個能夠洞察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智慧。立法工作的困難,它既是一樁超乎人力之上的事業,而就其執行來說,卻又是一種形同無物的權威。這種權威需要求助宗教,宗教可以形成一種過眼雲煙的聯繫,但唯有智慧才能夠持久不滅。這個權威來自於眾意志,並且是透過如同宗教的方式成為每一位公民的信仰。
  3. 眾意志就是讓每個人都接受自己的統治,藉由契約的方式,每一個人將要服從眾意志的統治, 立法者才能夠讓個人能以自己的意志順從理性,又使大眾學會認識自己所願望的事物,這時公共的智慧的結果便形成理智與意志在社會體中的結合,由此才有各個部分的密切合作,以及最後才有全體最大的力量。但是如果要為人類制定良好的法律,簡直是需要一位神明。盧梭談到的公民自由,是在法律統治下的自由,在國家或者是在群眾之中的自由,這樣的自由同時也代表了個人的自由。眾意志這樣抽象的概念,最後只能求助於宗教的方式,成為一種信仰,不信仰的人就逐出這個社會,由為了公共利益著想的人共同契約組成公民社會,倚靠公民道德建立一個有秩序的共同體我想是很不容易辦到的。

關鍵字:眾意志 法律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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